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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是谁带领船队开辟的?
据《汉书》记载,海上丝绸之路最早是由汉武帝派黄门译使招聘“应募者”组成官方船队,“自日南障塞(时属西汉,今越南岘港)、徐闻、合浦(今广西合浦县)”出海开辟的。当时船队沿着中南半岛,经今天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缅甸等地,远航到黄支国(今印度康契普拉姆),最后抵达已程不国(今斯里兰卡)返航。
这便是正史上第一次有关海上丝绸之路的记载。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也称"海上陶瓷之路"和“海上香料之路”,1913年由法国的东方学家沙畹首次提及。海上丝路萌芽于商周,发展于春秋战国,形成于秦汉,兴于唐宋,转变于明清,是已知最为古老的海上航线。中国海上丝路分为东海航线和南海航线两条线路,其中主要以南海为中心。
海上丝绸之路雏形在秦汉时期便已存在,已知有关中外海路交流的最早史载来自《汉书·地理志》,当时中国就与南海诸国接触,而有遗迹实物出土表明中外交流可能更早于汉代。
在唐朝中期以前,中国对外主通道是陆上丝绸之路,之后由于战乱及经济重心转移等原因,海上丝绸之路取代陆路成为中外贸易交流主通道。唐代,中国东南沿海有一条叫作“广州通海夷道”的海上航路,这便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最早叫法。这条航线全长1.4万千米,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远洋航线,途经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宋元时期是范围覆盖大半个地球的人类历史活动和东西方文化经济交流的重要载体。海上通道在隋唐时运送的主要大宗货物仍是丝绸,所以后世把这条连接东西方的海道叫作海上丝绸之路。到了宋元时期,瓷器出口渐成为主要货物,因此又称作“海上陶瓷之路”。同时由于输出商品有很大一部分是香料,因此也称作“海上香料之路”。海上丝绸之路是约定俗成的统称。
郑和
海上丝绸之路是由富有开拓冒险精神,中国汉代杰出外交家、旅行家张骞带领船队开辟的,从今陕西西安,古长安出发。张骞出使西域后汉夷文化交往频繁,中原文明通过“丝绸之路”迅速向四周传播。张骞出使西域这历史事件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云南通海一男子上班第二天就雇车偷家电,你怎么看?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样的:中年男子葛某来自玉溪通海,却拿着署名昆明本地人王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货运相关的证件,去往昆明市某区的一家做物流的公司应聘,即使这些证件制作的很粗糙,虽然身份证与其他的证件之间姓相同,并且身份证名字中的“宣”在驾驶证中却印制成了“宜”。
男子居然成功通过了面试,成为了这家物流公司的员工。
入职两天后,该物流公司的老板通过这几天的相处,觉得这位“老实”的新员工挺不错,做事情也积极,于是老板就允许葛某独自一人驾驶公司的车为客户送货。对于之前来店工作的员工,获得老板的信任,最少也是一个月后的事情。
因为这次送家电的机会,让葛某的计划得以实施,最终这批价值上万元的家电(空调15套、冰箱7台)转运到了通海,被葛某的同伙以半价在当地出售了。
公司配备的货运车被送到了修理厂保养,留下的联系方式还是同事的。保养结束后的,物流公司同事接到的电话,才让老板得知那批家电伴随着新员工葛某的消失而遗失了。
物流公司老板报了警,之后警方在通海抓获了两名葛某的同伙,追回了涉及本案的部分赃款、家电。事后,老板很懊恼之前的粗心,从而让犯罪嫌疑人的计划得逞。
目前葛某仍在逃,如有相关线索,可以及时拨打110。我们认为春节前、春节后部分用人单位会存在员工紧缺的情况,但是无论是什么工种,招聘还是要遵守合理的流程,细心核查。
新闻背景
除了人是真的,所有证件都是粗制滥造的假证。就这样,来自玉溪通海的葛某某,利用送货机会将一车家电神秘“转移”回了老家贱卖。1月31日,昆明呈贡警方通报,帮助葛某某销赃的两名嫌疑人已被刑拘,葛某某仍在逃。
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关键信息
第一、嫌疑人葛某某做了假的身份证、驾照、货运资格证应聘进某家物流中心。
第二、在博得老板信任后,他趁独自驾车送货的机会,骗走货物,然后低价售卖。
第三、两名亲戚帮忙低价将家电全部售卖,获得赃款近2万元。
第四、警方给力,成功追回11套空调、6台冰箱及部分赃款,并将涉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葛某某的两名亲戚抓获。
第五、葛某某仍在逃,警方正在全力追捕之中,落网之日不远。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人
这位葛某某想出盗窃物流公司财物的想法是事先就有预谋的,为此他还别有苦心地请人制作了假身份证、驾照和货运资格证等证件,这些证件虽然粗制滥造,但是还是蒙骗了老板的双眼,结果葛某某得以顺利进入该单位工作。葛某某为了不留马脚,也可谓是煞费苦心,所有的假证件都是用的假名字,这样即便案发后老板报案多半也很难查到他头上。葛某某虽然计划的很好,而且确实很顺利地盗走了多台家电。但是有一句话我们要记得: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人。
葛某某这只狐狸确实狡猾,他所做的一切看起来严丝合缝、滴水不漏,除了几张无用的假证件并未给警方留下任何线索。可是你要知道,警察这碗饭也不是人人能吃的,没有那三板斧肯定也如不了这一行。既然你犯罪了,那么警方自有警方的招数来对付你。果然,案发后一个月,两名帮助葛某某销赃的亲戚率先落网,从最后他们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来看,他们对于销售的家电属于脏货是明知的,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葛某某的行为同样也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目前葛某某还未到案,但是我想当地警方应该已经对其采取了上网追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葛某某落入法网,我想是早晚的事,如果他能幡然醒悟主动投案或许还能从轻、减轻处罚,否则法不容情,其本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启示
葛某某能够顺利入职,到获取老板信任,再到最后成功作案,我想与这位老板的疏忽大意还是有着密切关联的,假若这位老板能够谨慎些,面对那些粗制滥造的证件多留个心眼,对面葛某某的巧舌如簧不言听计从,葛某某想要成功作案是很困难的。本案虽然只是个例,但是对于很多用工单位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千防万防,家贼难防”这些话我们都耳熟能详,春节过后很多单位又将迎来一个新的招工潮,个人觉得单位的一些重要岗位在选用人员时务必要小心谨慎,要将最可靠的人留在最可靠的岗位上,不要给葛某某这样居心叵测之人留下门路。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如果有什么好的建议,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喜欢我的回答不要忘记点一波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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